比思論壇

標題: 男子在家下黄片被拘15天 电脑遭没收 [打印本頁]

作者: e4324180    時間: 2012-6-28 18:21
標題: 男子在家下黄片被拘15天 电脑遭没收
近日,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该网友表示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其称,事后有办案民警还在他的投诉网帖后发布了他的个人隐私。据南都记者查证,发布该网友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人确为该案办案民警。

在家上网时被带走

“在我电脑里查出有95部黄片,说犯了复制淫秽色情影片的罪名,罚款3000元,拘留15天,电脑还被没收了,懂法的说一下处罚得合理吗?”6月1 0日,网友“81337184”在天涯论坛发帖投诉,称自己因为电脑里有黄片,而被吉林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抓了。这位网友说,没收他的电脑时,警方未开具任何收据,而只称是没收犯罪工具,“我就纳闷了,强奸犯的犯罪工具怎么就不没收呢?”

6月13日,“81337184”再次发帖讲述了当时的情形。其称,2012年3月22日,他在家中上网被前郭县治安大队的3名民警带走协助调查,电脑主机也被一同搬走。在公安局,警察发现他的电脑里有黄片,“问我片在哪儿弄的,我说在网上下载的,问我传没传到网上过,我说没有”。随后警方称要罚款5000元并拘留15天,经协商,改为罚款3000元拘留15天。当晚,“81337184”被送至前郭县拘留所。

南都记者在其提供的“前公(治)决字[2012]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81337184”因在2011年12月20日到2012年2月27日间,“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被处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处罚日期是3月22日。“81337184”称,实际上,处罚书上的名字是前郭县治安大队民警何舰4月5日才让他签的。

“81337184”于4月6日获释。他表示,电脑被没收后他曾几次索要,最后声称要上告,警方才归还。

警方调查网图发现黄片

“81337184”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他曾在百度“松原吧”转发过一张戴墨镜青年拿砍刀坐在警车上的图片,因此被松原警方传唤协助调查,后在调查中,警方发现他的电脑里有黄片,便以此为由对他拘留15天、罚款3000元。他还说,此后警察又称网上发现的黄色图片有他的QQ号,但他并不知情。

获释后,“81337184”查看了与其情况类似的报道,觉得对他“处罚很重”,因此不服。

在“81337184”提供给南都记者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南都记者看到,申请书称,申请人没有复制,而只是下载成人色情影片供自己观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不符,因此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根本就不能成立,郭县公安局的处罚过于严重”。申请人要求前郭县公安局撤销此前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3000元罚款,撤销15天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81337184”表示,他于5月2日到前郭县政府法制科申请了行政复议,5月3日被告知已受理。此后,办案警官何舰打电话、加QQ让其到治安大队面谈,但被他拒绝。前郭县政府法制科昨日下午无人接听电话,复议进度不得而知。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则称,何舰不在,自己对该案不清楚。

链接

民警网上曝当事人隐私

“81337184”还称,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警官何舰,在他投诉此事的网帖后发布了他的姓名、工作等个人信息。南都记者看到,在“81337184”发表于百度“松原吧”的帖子《因为电脑有黄片被拘留15天罚款三千的经过是这样的》中,确有一位名为“706298”的用户在6月14日早上8时30分回复公布了“81337184”的姓名,并称其殴打中老年妇女、网上发帖侮辱未婚女青年,“这类人专门在网上霍霍人,诋毁他人名声,鉴定为人渣一个。支持公安机关打击这类人渣!净化网络环境,净化社会环境”。


同一用户还在其他回复中公布了一则名为前郭县公安局的公告,称“公安机关在打击黄、毒、赌等违法犯罪案件上坚持零容忍,绝不会因为被处罚对象的狡辩和不明群众的参与而手软”。公告中还有被拘网友的姓名、年龄、工作等内容。不过,南都记者检索未发现该公告的出处。

南都记者在“706298”的百度发帖记录中,看到其在去年9月24日发布的汽车租赁、奔驰车出售等广告中公布的电话,与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警官何舰的电话一致,此外,“706298”也与何舰的警号一致。

昨日,南都记者拨打该电话向何舰求证,对方先说打错了,后称:“如果想采访,请到我们单位按我们的新闻采访规定,经相关审批程序后采访。”随后,百度贴吧中的相关帖子被删除.
作者: kgo202    時間: 2012-6-29 12:07
那这样我们岂不是都得拉去枪毙?




歡迎光臨 比思論壇 (http://bb-cdn.space/)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