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

比思論壇

 找回密碼
 按這成為會員
搜索



查看: 11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北京拟将霾纳入气象灾害种类

[複製鏈接]

3396

主題

1

好友

1萬

積分

教授

Rank: 8Rank: 8

  • TA的每日心情
    奮斗
    2024-5-26 10:37
  • 簽到天數: 451 天

    [LV.9]以壇為家II

    推廣值
    0
    貢獻值
    25
    金錢
    12
    威望
    16771
    主題
    3396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7-31 11:57: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霾入法一度出现争议,最终经过反复讨论,此次三审仍然维持了霾入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终将霾纳入气象灾害防治,从侧面表明了北京市政府对防治雾霾的重视。

    据了解,过去气象灾害的定义里只有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并没有霾。国家层面的气象灾害条例里也没有把霾列入其中。不过,北京此次立法并非首创,全国已经有多个地方性法规将霾纳入立法,包括天津、河北在内。从京津冀协同防霾的角度,也有必要将霾列入北京的气象灾害法规调整范围。

    霾拟成为气象灾害一种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霾是气象灾害的一种,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条例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气象灾害防治的关系。”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防和治不可分割,防的是气象灾害,治的是气象灾害隐患。法制委员会还认为,本条例并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而是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并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现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霾一旦入法,接下来政府相关部门还会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来落实。

    灾害天气应对拟纳入突发应急体系

    与二审时相比,此番条例草案增加了“将灾害性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的内容。规定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责、程序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同时,条例草案强调将气象灾害因素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必要性。规定公安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可以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调整活动方案。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调整活动方案或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发布预警出现重大过失将追责

    与二审相比,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有所增加。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证气象灾害防治有效进行,要有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

    为此,条例草案中增加规定,“在制作、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

    此外,增加一款关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得私自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条例草案规定,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违者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要求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定期开展巡查,设置警示标识,若因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按這成為會員

    重要聲明:本論壇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比思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由於本論壇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及用戶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比思論壇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本網站保留一切法律權利。

    手機版| 廣告聯繫

    GMT+8, 2024-11-15 02:28 , Processed in 1.018144 second(s), 2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頂部